可以:国家税务总局在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)中明确,数电发票用途确认有误的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。该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;其中72小时是《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》发起后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时间,不是用途确认更正的办理时限。核实日期为2026-10-01;所引公告没有写明用途确认更正的申请材料、线上入口、处理流程和办结时限。
哪些用途需要确认?
受票方取得数电发票后,如需用于下列事项,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:
- 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;
- 申报成品油消费税;
- 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;
- 勾选成品油库存。
用途确认与入账标识不是同一个动作。税务数字账户除用于确认指定用途外,还可以对数电发票是否入账打上标识。原用途确认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。
用途确认更正和红字发票有什么区别?
用途确认有误,处理的是受票方的用途确认;开票有误等情形处理的是原蓝字发票本身,需要按照规定进入红字发票流程。
| 发现的情况 | 处理路径 |
|---|---|
| 用途确认内容有误 |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|
| 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发生销售退回、开票有误、应税服务中止或销售折让等情形 | 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|
| 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 | 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,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|
| 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 | 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,经对方确认《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》后,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|
| 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 | 先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,再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|
《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》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会自动作废。这个时限针对红冲过程中的信息确认,不是用途确认更正的办结时限。
申请更正前要整理哪些信息?
所引公告没有列出用途确认更正的具体申请材料。读者可以先整理以下信息,方便说明更正事项:
- 发票的完整识别信息,包括20位发票号码、购销双方信息、项目名称、金额和税额等;
- 原用途确认内容,以及实际业务对应的用途;
- 是否已经申报抵扣、申报成品油消费税、办理出口退税或勾选成品油库存;
- 是否已经对发票作出入账标识,以及是否需要同步调整账务处理。
这些内容是申请前的核对事项,不代表公告规定的必备材料清单,也不能据此推断申请一定会获得批准。
已经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,还能怎么处理?
如果只是用途确认有误,发票本身不需要红冲,应按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。所引公告没有说明用途确认更正后,抵扣状态、退税状态或库存状态会自动调整,不能把“可以申请更正”理解为系统自动完成全部后续处理。
如果实际需要红冲原发票,则应走红字发票流程:
- 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,需要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,再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。
- 受票方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,应暂按《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》所列增值税税额,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;取得红字数电发票后,将红字发票与《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》一并作为记账凭证。
上述进项税额转出和出口退税信息回退属于红字发票流程,不是用途确认更正的一般步骤。本文为一般信息,具体办理应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公告和实际要求为准。
资料来源
常见问题
数电发票用途确认填错了,可以更正吗?
可以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明确,用途确认有误的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,但公告没有承诺自动更正或必然获批。
申请用途确认更正一定要开红字发票吗?
不应把两种流程混同。用途确认有误,按公告申请更正;原蓝字发票存在开票有误、销售退回、应税服务中止或销售折让等情形时,才按相应规则处理红字发票。
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是同一件事吗?
不是。指定税务用途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;是否入账则是另一项可以单独标记的状态。
“72小时”是用途确认更正的办结时间吗?
不是。72小时指《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》发起后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时间;所引公告没有写明用途确认更正的办结时限。
已经抵扣进项税额或确认出口退税后还能处理吗?
用途确认更正是否影响这些后续状态,公告没有写明自动调整规则。如果需要红冲原发票,应分别遵守进项税额转出、出口退税信息回退等红字发票流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