已开具的数电发票会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,开票方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、二维码、下载打印等方式交付。选择下载打印方式交付时,票面会自动标记并显示“下载次数”和“打印次数”。截至核实日期2026-10-01,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所载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)标注“全文有效”,并规定自2024-12-01起施行。
数电发票可以怎样交付?
公告分别写明了平台自动交付和开票方交付两种安排:
| 交付方式 | 公告规定 |
|---|---|
| 自动交付 | 已开具的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 |
| 电子邮件 | 开票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交付数电发票 |
| 二维码 | 开票方可以通过二维码交付数电发票 |
| 下载打印 | 开票方可以通过下载打印方式交付数电发票 |
其中,只有“选择下载打印方式交付”被公告明确与票面自动标记及次数显示联系起来。采用这一交付方式时,票面会自动标记并显示“下载次数”和“打印次数”。
下载打印后为什么显示下载次数和打印次数?
直接依据是公告对下载打印交付作出的明确规则:开票方选择下载打印方式交付后,票面自动标记并显示“下载次数”和“打印次数”。
这里可以确认三个要点:
- 触发条件:开票方选择下载打印方式交付。
- 票面处理:由系统自动标记并显示相关次数。
- 效力边界: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公告没有把这两个次数列为发票效力的附加条件。
所引条款没有进一步说明统计周期、不同交付渠道之间是否合并计数或次数上限,因此不宜仅凭字段名称推断更细的计数规则。
取得后怎样查询、下载和查验?
公告还规定,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或个人所得税APP,免费查询、下载、打印、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。
查询取得后的数电发票,可按用途区分:
- 查询、下载、打印和导出:通过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或个人所得税APP办理。
- 查验发票信息: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免费查验。
这些是取得发票后的查询、使用和查验安排。公告明确写入票面的次数显示规则,针对的是“选择下载打印方式交付”这一场景,不能据此推断账户内的每次查询或下载都会计入交付票面的次数。
哪些用途需要确认?
是否确认用途取决于数电发票的实际用途。受票方取得数电发票后,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、成品油消费税,或者申请出口退税、代办退税、勾选成品油库存,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。
用途确认有误的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。
以上为一般信息,具体交付显示、查询和用途确认要求,请以税务机关最新公告及办理平台提示为准。
资料来源
常见问题
公告列明的数电发票交付方式有哪些?
已开具的数电发票会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;开票方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、二维码、下载打印等方式交付。
用电子邮件或二维码交付,也会显示下载次数和打印次数吗?
公告明确规定的自动标记和次数显示,针对的是选择下载打印方式交付的情形。所引条款没有把相同规则明确适用于电子邮件或二维码交付,因此不能据此回答“一定会显示”。
下载次数和打印次数具体如何计算?
所引条款没有说明统计周期、合并口径或次数上限。遇到具体计数问题,应以实际办理平台的最新提示和税务机关公告为准。
显示次数会影响发票效力吗?
公告明确,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并未把“下载次数”或“打印次数”列为发票效力的条件。
收到数电发票后都要确认用途吗?
不是一律确认。若发票拟用于公告所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、成品油消费税、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、成品油库存勾选等用途,应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。